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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理工大学三位一体招生简章

来源:浙江理工大学 2017-1-24 15:40:03

浙江理工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育部院校代码:10338        浙江院校代码:0008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浙江省2017年高招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积极探索多元化招生考试评价体系,促进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拓展对不同特长、潜质考生的选拔渠道,现将浙江理工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选拔对象

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一定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高中毕业生。

 

二、报名条件

具有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考生,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成绩合格,且综合素质评价须达到B等及以上。学业水平考试(10门)等第折算成绩满分为150分,其中,A等计15分,B等计9分,C等计3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第,其中对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低的等第作为“技术”科目学考等第,自选综合不计。

(一)普通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①按上述折算计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120分及以上。

②按上述折算计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100分及以上,且符合以下专项条件之一者:

a.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浙江赛区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不含A组、B组选拔赛获奖)。

b.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服务平台”的品牌项目,并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或在“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或在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同一赛事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c.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中获奖(具体为“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或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高二年级组或高三年级组一等奖。

d.具有艺术特长(限声乐、器乐、舞蹈三类)的考生:参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举办的中学生艺术周或中学生艺术冬令营等活动入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学生艺术赛事(不含合唱项目)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证书,获得相应艺术项目非专业级最高等级。

③除上述专项或特长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的考生,如具有创新创业潜质的考生,可书面提出申请,由我校“三位一体”专家委员会评估认证决定是否给予报名资格(不受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限制)。

(二)美术类:

参加浙江省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

 

三、招生计划

 浙江理工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四、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报名系统(http://120.55.84.14/zjlg)进行分科类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2017年3月1日。申请人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每人限报1个测试类别。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生成《浙江理工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并用A4纸打印。

(二)材料递交: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须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在2017年3月1日前(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寄至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并在信封上写明“三位一体报名材料”。具体书面材料如下:

1.《浙江理工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证明(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4.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登记表(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5.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6.个人陈述,内容包括个人成长经历及体会、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规划等,要求考生本人手书(不接受电脑打印件),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

特别提醒:

1、为确保材料寄送安全,只接受EMS邮政特快专递,不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寄送。

2、所有书面材料须以A4纸大小,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中学校长推荐计划

浙江省中学(须2016年起有高中毕业生)校长(仅限校长本人)可实名推荐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到100分及以上的考生。中学校长推荐计划考生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从高到低为序,按不超过我校“三位一体”相应测试类别计划30%的比例,优先直接获得来校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资格。

中学校长实名推荐表详见附件,推荐表须经校长本人签名并加盖中学公章后方为有效。

 

六、选拔程序

(一)书面评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选聘专家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按照考生已取得的学考成绩占70%、专家对书面材料评分(参考学业、竞赛等中学阶段综合表现以及个人陈述情况)占30%的总分从高到低,以招生计划数5倍比例,确定通过书面评审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

高中阶段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语言文学、艺术特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经专家委员会认定,优先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占通过书面评审的人数比例。

(二)综合素质测试: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测试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26日。

3月25日为素质特长项目测试(已通过书面评审认定具有一定特长的考生);26日为笔试+面试的综合素质测试,按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经管人文类、美术类分类分组进行,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考试顺序抽签确定,全程录像。

普通类(含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经管人文类):

浙江理工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注:所有成绩均四舍五入取整数。

(三)我校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以招生计划数4倍比例,分测试类别确定获得“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入围资格考生名单。入围名单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后,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

 

七、录取办法

(一)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17年统一高考,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普通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省普通类一段线的90%,在普通类提前录取;美术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省普通类二段线的65%,在艺术类提前录取。我校只招第一志愿考生,跨测试类别填报专业志愿无效。

(二)我校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遵循“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按“三位一体”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自然科学类和工程技术类重点参考物理、化学)和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三)“三位一体”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满分750分。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折算成绩满分为150分,其中,A等计15分,B等计9分,C等计3分,D等及以下不计分。

①普通类: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折算成绩占20%、我校综合测试成绩占30%、高考文化成绩占50%。

即“三位一体”综合成绩(750分)=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折算成绩(15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25分)+高考文化总分×0.5(375分)。

②美术类: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折算成绩占10%、我校综合测试成绩占60%、高考文化成绩占30%。

即“三位一体”综合成绩(750分)=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折算成绩×0.5(75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450分)+高考文化总分×0.3(225分)。

 

八、其他

(一)考生考试期间费用自理。

(二)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三)“三位一体”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并参加测试。对考生弄虚作假违纪行为,将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四)上述内容如有与教育部或浙江省招生政策不符的,以教育部或浙江省招生政策为准。

 

九、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邮编:310018)【地铁:文泽路站(A出口);公交:B支4、K320、K210(夜间)】

咨询电话:0571-86843333    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zstu.edu.cn

E-mail:zsb@zstu.edu.cn

微信号:zstu2013(可扫描)

 

 

附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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